(校政字〔2018〕36号 2018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依法独立进行的监督、评价和服务活动,旨在促进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堵塞管理漏洞,防范风险,强化内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在校长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学校内部审计监督权,同时接受安徽省审计厅和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校长通过主持召开审计联席会议和校长办公会等方式,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并保证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及其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相关知识,原则上应取得内部审计岗位资格,并定期接受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审计人员职务、职称及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处、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级组织以及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质量控制,整理审计档案。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基建维修项目、固定资产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审计处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研究预算安排、重大经济事项、大额资金使用等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及时报送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会议记录等有关审计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三)通过检查盘点、分析性复核、发函询证、复制、调查、谈话等方法取得相应的审计证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针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纠正、改进管理、完善内控和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准备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做好审计立项、成立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及审计承诺书、对送审资料作明确要求等必要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实施
审计组应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执业程序实施审计,取得充分、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有关职能部门沟通交流,推动整改工作;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等严重问题,应及时移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三)审计终结
1.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不回复则视作无异议。对于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异议,审计处应组织核定相关审计证据,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结论进行重新取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或不恰当的文字,作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2.出具审计报告和问题清单。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制定审计整改问题清单,提交主管校领导或审计联席会议审定后,呈送校领导、授权或委托部门、被审计单位或对象、相关职能部门。
(四)审计整改
审计处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对被审计单位应当整改的问题实行清单动态管理,执行清单销号制度,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核实。被审计单位根据学校审计整改工作的要求,按照“问题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认真开展审计整改。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屡审屡犯的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及时清理、修订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对涉及体制机制等原因整改难度较大的事项,要与审计处共同加强综合分析,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审计整改有效落实。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组织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并经查实的人员,审计处可向学校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处报请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处置措施。
(一)不接受或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材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四)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