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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专项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8 发布者: 浏览次数:

 

( 校政字〔2018〕6号  2018年11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专项经费的规范管理,确保专项经费合法合规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17 号)、《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2011 年)、安徽省《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6〕210 号)等有关文件要 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下拨、校内预算安排以及校外单位拨付的有限制性专门用途的经费,具体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学科建设、科研、人才引进、师资培训以及社会服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审计,是指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专项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专项经费项目的论证、立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有关文件是否齐全,项目资金是否按批复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二)专项经费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各项收支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五)各项支出是否按批复预算执行,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挤占、挪用、截留和损失浪费等现象,有无虚列支出等违规违纪问题。
    (六)专项经费中用于购买设备、工程或服务的支出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七)项目是否按计划要求时间完成,经费使用效益和管理情况。
    (八)专项经费的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五条 校审计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与财务、项目归口管理等部门共同协商研究提出当年专项经费审计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条 专项经费审计由校审计处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按程序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可采取一事一招,也可每年通过招标确定两家以上入围机构,建立社会审计机构库。校审计处既要支持社会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各类委托审计业务工作,也要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校审计处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单位应当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一)经费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
    (二)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三)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四)招投标或商务谈判结果备案书;采购合同、协议等。
    (五)专项经费项目收支明细账、决算报告。
    (六)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后的经费项目固定资产明细表。
    (七)经费项目阶段性总结、结项总结或报告。
    (八)有关部门对经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时形成的结论性报告、意见或决定等资料。
m   第八条 校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及时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在校园网、公示栏等发布或张贴审计公示(详见附件 1)。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详见附件 2),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详见附件 3),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和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和说明,并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
    第九条 校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费项目基本情况。
(二)经费项目立项、审批和主要进展、实施情况。
(三)经费项目的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
(四)经费项目设备、工程、服务等政府招标采购情况。
(五)资产管理情况。
(六)经费项目效益情况。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审计的基础上,对审计事项进行客观公正、准确恰当的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审计评价撰写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校审计处根据需要,将审计报告逐级汇报审定后,分别送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并抄送财务处、组织部、纪委办等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校审计处应将专项经费审计列入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审计整改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探索、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作出书面承诺。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实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校审计处。
    第十四条 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应将专项经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由校审计处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涉及到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回避和保密制度,在工作中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进行审计。认真做好审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师范学院专项经费审计暂行办法》(院发〔2006〕6 号)同时废止,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安庆师范大学审计公示  

2.安庆师范大学审计通知书   

3.安庆师范大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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