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字〔2018〕36号 2018年11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良好的审计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监管合力,提升审计管理水平和工作成效,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6〕210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审计联席会议由校长召集,基本成员由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主题确定相关成员部门参加。
第三条 审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统筹和指导各项审计工作;研究审定审计工作有关制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研究审定审计报告;协调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整理会议纪要、落实会议确定的具体事项等。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履行审计相关职责。
第四条 校办公室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和所掌握信息,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 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工作职责
1.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向审计处介绍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为审计提供相关线索。
2.对阻挠、拒绝审计,或出具伪证,销毁、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等行为依纪依规进行查处,保障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3.对审计移交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依法依纪进行核查,对查实的案件按程序进行处理,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查处情况。
第六条 组织部、人事处工作职责
1.与审计处协商后,向审计处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由审计处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待审计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后,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2.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提供审计所需的干部人事档案等资料。
3.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件存入被审计干部本人档案,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七条 科研处工作职责
1.提供审计所需有关科研管理规定和制度、科研项目等相关材料。
2.作为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使用等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
1.配合审计处参与各项审计工作的实施。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财经纪律、财务规章制度、会计资料、资产账簿等相关材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2.加强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及专项经费等方面问题整改落实的业务指导。
3.协助审计部门督促检查审计整改情况,落实审计提出的完善财务、资产管理的建议,健全内控制度,从学校层面加强管理,规避财务、资产管理风险。
第九条 审计处工作职责
1.拟定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印发审计公告、审计通知书,按程序逐项组织实施。
2.向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对审计或审计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或提请召开审计联席会议进行研究。
3.撰写审计报告,提交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4.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后,报送学校党政领导,主送委托单位,抄送有关单位,发送被审计单位。
5.印发审计整改通知,督促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印发审计整改情况通报。
第十条 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工作职责
1.配合审计处实施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各项工作。
2.提供审计所需的基建(维修)项目相关材料。
3.向联席会议汇报报送审计的基建维修项目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报召集人同意后召开。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需提交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审定的事项和材料,应提前提交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
审计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情况、紧密配合,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