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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师范大学关于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全覆盖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 校政字〔2018〕36号 2018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全覆盖制度的通知》(皖教工委[2015]68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审计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严格财务管理、强化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严肃财经纪律,更好发挥审计在保障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校、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指导原则:L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安徽省关于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学校学校教学科研中心,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审计职能,完善审计制度,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二)科学谋划,全面覆盖。年度审计全覆盖,核心在于“全”,体现在覆盖的审计主体、审计对象、领域、内容以及审计职责和任务是全面的。要在加强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基础上,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审计工作的全面性、长远性和根本性进行战略谋划,研究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列入年度审计的项目,整体谋划,科学布局,统筹兼顾,动态调整,突出重点,消除盲点,采取每年必审、跨年度安排、三年滚动轮审和届满必审等形式,分阶段、分步骤、分层次,有计划地安排各项工作。

(三)依法审计,依法治审。一是要依法依规开展审计,在审计监督全覆盖工作中,审计职责和权限以及审计依据和程序是法定的,这就要按法治思维要求,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在审计实践中依法核查、取证、依据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结论;二是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严格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公平、公正、客观,做到“三严三实”,严守审计质量“生命线”,切实防范审计风险。

(四)注重效益,保证质量。项目安排上坚持尽力而为,注重效益。充分统筹有效的审计人力资源,集中力量对预算执行、大额资金的使用、基本(维修)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以及重大事项等查深查透,提高审计效率,确保审计质量。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审计方式

第四条 审计范围。学校年度审计分为校本级和二级单位两个层面。每年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对校本级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学校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分别报送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各二级单位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重点审计。

第五条 审计方式。学校和各二级单位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组织审计,也可采取外聘专家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学校当年已被列入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和省教育厅法人离任审计,校内不再另行安排年度审计。

学校要主动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报告执行年度审计制度、年度审计质量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接受检查、指导。同时,在校内一定范围内公布年度审计质量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章 审计重点与审计内容

第六条 经济决策。重点审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实到位情况,重点审查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资金使用,有没有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是否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有没有落实“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内部管理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否贯彻执行,有无存在漏洞。

第七条 预算收入。重点审查各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并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一使用,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合作办学教育收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有无隐瞒、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非税收入或存入其他账户,以及违规设立非税收入过渡户,违规转移到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使用等问题;收入体外循环、非税收入在代管款项中列收列支、未经许可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以及擅自改变收费项目、对象、标准乱收费等问题。审查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设立“小金库”情况。审查预算收入的预算与决算的差异及原因分析。

第八条 票据使用。重点审查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转让、出借、代开、非法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使用过期的财政票据、相互串用各种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替代税务发票等问题。

第九条 预算支出。重点审查是否按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经费,有无突破预算、挪用经费、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挥霍浪费等问题;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转嫁支出等问题;违规在专项资金中开支工资福利、津贴补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和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有无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问题;有无违反规定超规格、超标准接待问题;有无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在非定点饭店或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违规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以及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等问题;有无借会议、培训、展览、学习、调研、考察等名义组织会餐、安排宴请、公款旅游以及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培训无关的支出等问题。

第十条 往来资金。重点审查各种暂存、暂付、代收、代扣、代缴等款项核对、清算、解缴、清理不及时,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个人借用公款用于从事经营、非公支出,违规将各项收支在往来科目中核算等问题。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重点审查科研经费管理不到位问题,重点审查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科研经费管理责任不落实和内控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科研经费使用审批流于形式、科研经费审核把关不严(虚假套取资金、报销个人和家庭费用、虚构经济业务、使用不合规发票报销等)、科研项目不按期结题或结题不结账、科研项目合作和科研成果管理不规范,以及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或副产品收入不入账等问题。重点关注科研经费划拨、劳务费发放、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等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重点审查基本建设内控不严格、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审查基建决策程序不规范、基建项目违规超概算、基建项目(辅材)未按规定招投标、基建程序控制不严格、超进度超合同规定支付款项等问题;厘清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的环节和程序,深入查找造成基建项目“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原因。未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严格、违反政府采购程序“暗箱”操作,以及无预算、超预算采购等问题。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十三条 内部收入分配制度。重点审查各种工资津补贴及工资外的补贴、奖金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批准的办法和标准执行。是否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主要形式包括:(1)津贴补贴政策外自行设立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项目;(2)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或报销属于个人支出的费用;(3)违反规定使用专项经费发放的津贴补贴;(4)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实物;(5)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资金,再从关联单位(企业)套现或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职工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6)私设“小金库”发放的津贴补贴。“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包括:①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②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③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④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⑤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⑥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⑦上下级单位之间和合作办学单位之间(含成人教育)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重点审查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缺失、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有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配置资产,资产配置与履行职责不适应,以及资产重复配置、资产配置中存在奢侈浪费等问题;资产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资产账实不符,擅自变更资产性质,违规设置账外资产等问题;资产出租未履行报批程序、未按照规范要求实行公开招租、未依法依规签订租赁合同、擅自改变收益权属、资产收益管理不规范、以支抵租或截留资产出租收入,以及资产产权主体、合同签订主体、收益上缴主体不一致等问题;资产处置范围、审批程序、处置方式、收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以及擅自处置资产、转移收入、私分资产等行为。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管理、所属企业情况。重点审查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重点审查是否未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严肃查处各种会计造假行为。

审查对校办企业管理操作不规范等问题、重点清理对校办企业投资未履行报批手续、对外投资股权管理不规范股权管理不规范、校办企业投资长期未清理等问题;对校办企业财务监管不到位、校办企业内部控制形同虚设、财务管理混乱(违规贴现、违规借款、违规列支礼金、礼品、土特产和有价证券)等问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年度审计制度是严格财务管理和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和学校治理能力的现实保障。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把年度审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年度工作重点。要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年度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要注重整体设计,系统谋划,分清轻重缓急,突出审计重点,加强内审队伍建设,提高内审人员依法审计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确保审计质量。审计处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质量意识,按照“严、细、深、实、快”的要求,研究制定审计目标更加明确,审计重点内容具体细化,更加符合本单位实际,操作性强的审计实施方案。准确把握预算执行审计重点,全面反映审计成果。既要严肃查处和揭示预算执行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又要注重从体制、制度和政策层面加强综合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意见建议。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

第十八条 强化问题整改。要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建立完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参与的联合督促整改工作机制,将整改情况纳入学校督查督办事项,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要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清单“销号”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时限要求整改销号,年终考核。审计处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在规定时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学校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十九条 营造良好氛围。在学校党政班子的坚强领导下,全校各单位和被审计对象要大力支持、配合年度审计全覆盖工作,增强依法接受审计意识,主动提供审计必需的资料,积极协助和配合审计各环节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时限要求积极整改销号,形成良好的审计氛围,实现审计全覆盖在质和量上的提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安庆师范学院建立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年度审计全覆盖制度的实施方案》(院党发2015〕18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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