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中共安庆师范大学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主任;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和校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等工作。具体包括:
(一)研究制定学校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
(二)研究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议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策学校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六)审议与审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受审计委员会领导,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负责建立完善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
(四)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审计办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或由其委托副主任),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其他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研究确定的意见和议定事项,由审计办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和情况应通过审计办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办负责建立完善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审计办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