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人员,是指学校各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正职领导人员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学校党委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人员。(以下简称被审计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学校决策部署,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中层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建议,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被审计对象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五条 对中层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中层领导人员及其所在的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做到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严格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处及审计人员应当依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的中层领导人员及其所在的原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二)调查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
(三)有根据认为中层领导人员及其所在的原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有权暂时封存有关资料,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监督落实。
第九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党委组织部提出中层领导人员年度审计建议名单,审计处商同党委组织部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三)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
(四)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下达审计委托书;
(五)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
(六)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计报告;
(七)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组织审计整改。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请审计委员会、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人员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本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人员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人员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决策部署、规章制度,推动学校及本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所在单位总体规划发展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三)“三重一大”等事项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预算执行、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控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五)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六)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以往巡视、巡察、审计、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属于兼职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准备阶段
(一)审计处收到党委组织部的审计委托书后,对照批准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处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的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
(二)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审计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及其审计期间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三)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应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资料;
2.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重大经济决策及效果情况,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招投标文件、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3.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告,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述职报告、主要业绩等;
4.财务管理和经济活动情况,包括本单位审计期间的预算编制、执行、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
5.单位资产状况,包括管理制度、资产情况和使用效益等相关资料;
6.任期内以往巡视、巡察、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7.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文档;
8.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9.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阶段
(一)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包括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审计进点会议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对象现场述职,民主测评,安排审计工作等有关事项。
(二)审计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三)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听取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意见,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四)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对同一单位两名以上的中层领导人员进行审计时,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六)审计组采用资料查证、询问访谈、控制测试、分析复核等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制作审计取证单,并经被取证人员或被取证单位签署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阶段
(一)审计组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审计处,审计处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责任认定、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处理意见及建议等。
(二)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将反馈意见书面提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三)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书面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审核。
(四)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审计处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审计处应将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
(五)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委办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六)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对正式下达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45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审计处可根据复查决定的实际情况修订原审计报告。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十六条 审计整改阶段
(一)在正式审计报告下达后的30日内,审计处下达整改通知及问题台账,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收到审计整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和整改清单。
(二)审计处对整改报告和整改清单加以核查,按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价,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形成正式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报告。
审计整改结束后,审计处将所有资料,按立项、审计过程、审计结论、审计整改等分类进行整理存档。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被审计对象在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九条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被审计对象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被审计对象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对象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党内规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规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学校有关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被审计对象作为第一责任人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部门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善本单位的管理。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运用等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普遍、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纪检部门应认真核查审计处移交的问题线索,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庆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党字〔2016〕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