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计划阶段
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批准后,向监察审计处发出审计委托书,监察审计处自收到委托书五个工作日内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二、准备阶段
1、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的要求,经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由处领导统筹安排,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和参审人员。于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部门。
2、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分别提供本人自评报告、单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于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审计人员将接受资料的日期予以登记。
三、实施阶段
1、审计组到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召开审计交流会,采取集体座谈或个别谈话的方式,与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交流情况,并作好会议记录。
2、审计组组长根据送交资料和交流会记录对重点审计问题进行分类,分工到参审人员,于五个工作日内有针对性地搜集相关审计证据,对其进行整理、分析、综合和归类,形成工作底稿。
3、审计组内部进行交流、讨论、汇总,审计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统一认识,提出初步意见,作出初步评价。审计组组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完成审计报告初稿。如遇到重大问题,经请示处领导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顺延。
4、经审计组讨论并经处领导审定后,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字盖章。审计组根据其合理的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计报告,并报处领导审定。
5、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审计报告送委托单位,由审计组组长向委托单位汇报审计情况。
四、终结阶段
1、监察审计处将审计有关资料同委托单位进行交接,审计报告发至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归入干部档案。
2、监察审计处督促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落实审计建议,完成整改。
3、监察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并移交校档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