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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处关于规范维修改造工程送审资料的函
发布时间:2016-03-0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维修改造工程审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维修改造工程送审资料,现对我校维修改造工程送审资料作出如下统一规范要求。

一、送审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注明原件所在。

二、送审资料应涵盖以下内容。

1、送审报告。送审报告一般应由负责工程管理的建设单位报送,主要内容:送审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经费预算情况、工程款项支付情况、审计口径、该工程审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送审报告须经送审部门盖章、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2、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工程开竣工时间,验收项目内容(原招标或合同部分、变更增加部分要区分开),验收结论,验收单位及人员等。

3、工程量签证单。

4、工程招标资料、投标资料、开标资料(招标项目)。

5、施工合同或协议,补充合同;建设单位购买的主材合同或协议。

6、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的工程决算资料(含电子档)。

7、工程变更增加授权审批资料或相关会议资料。

8、项目立项等其它资料。

三、每项送审工程须附送审资料清单,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描述。送审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随送审资料,一份由监察审计处核对后交由建设单位保存。

专此函达

                                   监察审计处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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